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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2024-05-09 15:27:42寒地设计院

为规范资质审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用好数字化和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严审批、严监管,保质量、保安全”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出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二、文件依据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三、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本通知主要对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资质报审要求、完善业绩认定、强化动态核查予以规范。

(一)关于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申请全部资质或部分资质转移的,对原企业、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重新考核。原企业、承继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及合并等形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二)关于资质报审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作为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要求。

(三)关于完善业绩认定方面。申请省级、市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项目数据等级满足C级及以上;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需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指标确认函。

(四)关于强化资质动态核查方面。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平台自动标注为“不满足”。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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